通用航空在医疗救护领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等12个省(市),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试点结束时,试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高效的与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
《方案》明确,各试点地区民航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确保航空器及设施设备运行品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方案》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条件和能力作出了规定,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量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根据《方案》,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航空医疗救援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机上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熟练使用机载医疗设备和通信设备,掌握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飞行和航空医学基础知识等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