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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除夕杀3人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19-04-12 00:53 新京报

来源标题:张扣扣除夕杀3人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称为22年前死去的母亲报仇,陕西男子张扣扣除夕夜持刀杀害3人。2019年1月8日,陕西汉中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扣扣提出上诉。

昨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扣扣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

张扣扣被判死刑后上诉

根据一审开庭时的检方指控,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当时17岁的王正军伤害致死。1996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春节前夕,时年35岁的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先后购买帽子、口罩等工具,并于当年除夕先后杀害王正军及其哥哥王校军以及其父王自新。

事后张扣扣用准备好的一把菜刀和装有汽油的红酒、啤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毁损后逃离现场。同年2月17日,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起诉书的指控,张扣扣表示除了没有对王正军补刀外,其他内容均属实。

辩护人表示,张扣扣案定罪证据不足,且是由23年前的血案引发,张扣扣案发后也主动投案自首,希望法庭给其一条生路。公诉人表示,从张扣扣案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来讲,张扣扣因为泄私愤迁怒他人,大年除夕杀害王家一家三口,三人身中49刀,犯罪手段残忍,手段极其恶劣,应对张扣扣适用死刑。

2019年1月8日,案件开庭后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扣扣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扣扣不能理智对待内心仇恨,在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蓄意报复杀人,选择在除夕之夜持刀连杀三人,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杀人后张扣扣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被害人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扣扣提出上诉。

二审

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一审量刑适当

2019年3月,陕西高院为此案召开庭前会议。4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案件审理从早上9点持续到下午5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四点主要辩护意见:首先,23年前张扣扣母亲死亡案是张扣扣杀人案的直接诱因,法庭量刑应充分考虑这项因果关系;其次,法庭不准予对张扣扣精神鉴定的决定不合法,存疑利益应该归属被告人;第三,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最后,张扣扣为母报仇,有值得宽恕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定罪量刑应考虑从轻。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张扣扣是以报仇为借口,宣泄其对个人现状的不满;被害三人中,有两人没有参与张扣扣母亲之案,在本案中也没有过错;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一审量刑适当。

张扣扣在法庭上表示,法庭给出什么结果,他都能接受。

经过审理,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场1

张扣扣承认为母复仇否认报复社会

昨日上午,一身黑色T恤的张扣扣被带进法庭。在回答法庭的询问时,张扣扣声音洪亮短促,并且否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报复社会,“对生活不满的人多了,每个人都杀人吗,我又不是个神经病!”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扣扣始终表示为母亲报仇并不感到后悔,但并不是为了金钱和生活不顺杀人。他说自己长大后入伍是为了能变得坚强刚毅,杀人过程中心里也曾害怕,但又将当年母亲被害的事情回忆了一次,大脑里一片空白,“人和行尸走肉一样,不由自主地捅刺人。”

张扣扣说,仇恨一直存在心里,自己也料到了早晚会有这样一天,因此他一直没有结婚,除了经济原因以外,还因不想有后顾之忧。

现场2

证人出庭案发后张扣扣告诉其抛刀位置

在上诉过程中,辩护人曾提出,公安机关为获取张扣扣抛扔作案刀具的地点,安排张扣扣的发小和朋友郭某对张扣扣进行引诱。一审郭某并没有出庭作证,因此申请郭某在二审时出庭作证。

在接受询问时,张扣扣表示,2018年8月,自己在看守所时,自己的发小郭某带了一个自称是陕西社会心理调查员的女士与自己进行了三次谈话,谈话内容涉及从小到大的事情及兴趣爱好,并且还送了自己一本书,书名是《不要用爱控制我》,书页上写着,“读书除了能获取知识,还能获得内心的安宁。”

除此以外,郭某也曾单独与张扣扣见面。郭某昨日在法庭上作证称,因为自己是民警,又和张扣扣从小就认识,因此领导安排他去和张扣扣交流,并负责让张扣扣思想稳定,而张扣扣主动将抛刀子的位置告诉了自己。

焦点

庭审争议:张扣扣是否二次捅刺被害人王正军?

根据审判长总结,二审的庭审焦点总共分为五项,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是否准确;张扣扣作案时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张扣扣有无持刀在捅刺王校军后返回对被害人王正军进行二次捅刺;对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否适当。

在法庭上,张扣扣仍表示,其“没有杀死王校军后再返回捅刺王正军”。

二审法院认定,张扣扣在刺完王正军后,又朝王校军捅刺,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

此外,就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的问题,法庭昨日公布了3月22日的二审庭前会议内容。在庭前会议上,张扣扣与辩护人提出,张扣扣性格属于偏执型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二审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检方反驳称,张扣扣作案前准备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和对象,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其控制能力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因素影响,因此,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鉴定的申请无事实依据。

法庭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对张扣扣及其辩护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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