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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

2019-05-23 02:32 人民网

来源标题:最高检发布5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上午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五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

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2018年“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增强了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

据悉,此次发布的五件检察机关查办民事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近年来第一次发布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件。五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分别是:

(一)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为侵占国有资产,分别与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企业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低价评估,以物抵债,造成价值一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经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二)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甲商贸公司与乙投资公司合谋,伪造《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将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作为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由甲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企图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后又与承办法官合谋取得调解书并快速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撤销了调解书,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为逃避债务,与郗博等七人合谋,虚构甲实业公司向郗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对虚构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参与债权分配。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对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高某等四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种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四)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5号)。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700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现该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五)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6号)。熊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伪造原告熊某诉状、假冒熊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并伪造证据材料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书,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决定对周某予以民事制裁,并对一审法官给予撤职处分。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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