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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典型案例提示基本原则

2019-06-01 01:01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典型案例提示基本原则

“六一”国际儿童节马上就要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为近期热点话题。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风气、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儿童茁壮成长的重要条件。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经济基础是否直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为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有何后果?父母都主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法院会如何判决?北京二中院、北京西城区法院分别发布典型案例,回应这些常见的问题。

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子女的年龄成为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

2015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结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案件307件,“闪婚闪离”引发的纠纷增多、短期内反复诉讼现象突出、多与子女探望问题交织、高额教育费诉求案件增多、抚养条件评估判断困难等特点突出,而北京西城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一审案件达200多件。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直言,子女抚养是处理好离婚纠纷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魏立新:“子女究竟跟随哪一方生活、抚养费如何计算给付,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此类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尖锐。”

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法官杨桂林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子女的年龄因素是一个重要的阶段要素:

杨桂林:“两周岁以内处于哺乳期的孩子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有特殊原因无法随母亲生活为例外。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经济基础不能直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典型案例显示,刘女士和赵先生是大学同学,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八岁的时候,夫妻二人因聚少离多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了争执。赵先生说自己博士毕业后开有手机软件公司,身价上亿,月薪丰厚,能够给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刘女士说自己是名教师,虽然没有赵先生赚钱多,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问题,还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女儿。法院关注到哪些细节呢?

杨桂林:“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很多离婚案件会出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或者是子女入学等方面条件好为由,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物质条件不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杨桂林:“法院在子女抚养这个问题上,还是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比如日常的陪伴、对孩子的照顾、跟孩子的沟通交流这都是我们综合考虑的因素。”

如果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无法协商,能不能判定轮流抚养?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爽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虽然司法解释认可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但需要注意前提条件是保护子女利益。

张爽:“因为孩子年龄比较小,如果轮换周期较短,轮换频繁,孩子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总在不断变化,他是很难适应的。对孩子的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可能是不利的。”

张爽说,除非是父母协商解决离婚抚养纠纷,法院判决是不会支持轮流抚养方式的。法官对协商解决抚养纠纷的父母进一步建议

张爽:“父母在考虑轮流抚养的时候一定要把各种细节沟通好,达成协议,保证对孩子身心健康没有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再进行操作。”

为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会失去子女抚养权

据中国之声记者了解,依据法律规定,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长短是处分抚养权的重要因素,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起来,拒绝另一方看望,事实上造成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的事实。但是典型案例却显示这样做显然是不明智的,反而会失去抚养权。

杨桂林:“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父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怎么办?这种情形对孩子的伤害可想而知,生而不养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典型案例显示,小李、小陈均是95后,职中毕业后就结婚生子,没有稳定职业,孩子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3岁时两人离婚,都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法院会如何判决?法官杨桂林说:

杨桂林:“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是要依职权来判定子女的抚养。一般重点考虑父母抚养的能力和条件以及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会征求孩子的意愿。判完之后我们对这种极端的情况也一般会予以跟踪,看看判定抚养的这一方是否实际承担起了抚养的义务。“

法官呼吁所有的父母,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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