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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被列入"医闹黑名单" 考公务员事业编将受限

2019-06-07 02:58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177人被列入"医闹黑名单" 考公务员事业编将受限

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信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王某等177人列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

该名单信息已由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与此同时,文章还公布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收集的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借此减少此类行为发生。

被列入名单失信行为人共177人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信消息,此次被列入该名单失信行为人共177人。公开案例显示,被惩戒对象主要存在殴打医护人员、在医院大厅焚烧纸钱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纠缠患者并为其他医院非法招揽患者等。

2018年12月10日14时许,王某酒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同仁医院西区门诊楼因亲属住院缴费问题与护士发生争吵,后用文件夹、凳子等物品扔砸多名护士,造成医护人员李某、刘某受伤,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2月22日,法院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2月12日,病患黄某(69岁)在安徽省南陵县医院因病进行手术,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汪某、杨某等家属聚集近百人在南陵县医院门诊大厅内吵闹,继而在门诊大厅门口焚烧纸钱、喊口号、辱骂医务人员,阻碍其他患者正常就医,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汪某、杨某、徐某后、杨某新、刘某、徐某英、黄某、管某等8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另有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8日7时许,周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中医院门前附近,阻拦、纠缠过往看病群众,非法为北京其他医院招揽患者就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倒卖号源、打骂医护人员等行为将被惩戒

记者注意到,2018年9月25日,国家发改委曾在官方网站发布《印发〈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备忘录》提到,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被惩戒对象将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

至于具体惩戒措施,根据《备忘录》显示,主要包括十六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实施。

具体体现在限制失信行为责任人享受各项优惠,例如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此外,被列入名单者在考取公务员、事业编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除了工作外,部分“老赖”生活消费也将被限制。《备忘录》提到,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等。

联合惩戒实施期限将持续至少5年

发改委介绍,此次联合惩戒实施方式将由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其间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

通知还提到,《备忘录》同时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其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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