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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2019-06-22 02:24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青岛中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1日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王李彬、辛龙福执行死刑。

多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岛城社会环境。2018年,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06件、判处罪犯813人,2019年以来,已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73件,判处罪犯320人。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2014年9月,刘方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被告人王李彬联系,向王购买甲基苯丙胺10千克。王李彬通过王延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阿玲(另案处理)购得甲基苯丙胺5千克,另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5千克。同年10月初,刘方旭将部分购毒款汇入王李彬提供的魏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建设银行账户。随后,王李彬安排魏伟驾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前往山东省青岛市。10月4日,魏伟到达青岛市,将甲基苯丙胺10千克交给刘方旭。次日,王李彬从广州市乘飞机来到青岛市,与刘方旭见面并收取剩余毒资。

2015年2月3日,“刑学鹤”(在逃)联系被告人王李彬,向王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王李彬从“阿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千克后,让魏伟托运给“刑学鹤”。同月5日17时许,魏伟到广州市黄金围货运市场的物流公司,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茶具交付托运。当晚,公安人员在物流公司从上述茶具包装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千克,后将魏伟抓获,在魏的带领下将王李彬抓获,并从王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33.7克。

综上,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王李彬伙同魏伟向刘方旭、“刑学鹤”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2千克。2015年2月5日,公安机关从王李彬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3.7克。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王李彬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王李彬积极与上下家联系,出资购买并指使同案被告人魏伟运输、邮寄甲基苯丙胺,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李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李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辛龙福在山东省青岛市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20l5年1月29日,辛龙福在青岛市再次向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秦某处查扣辛龙福贩卖的甲基苯丙胺l包,又从辛龙福处查扣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2包,该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重2.6克。辛龙福因患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5年2月,辛龙福得知同乡文学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能从广东省广州市买到毒品,遂决定出资以l50元每克的价格让文学哲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2月底、3月初,文学哲前往广州市与毒品上家商谈交易事宜,其间辛龙福给文学哲汇款4100元。后文学哲联系的毒品上家通过快递将96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至青岛市,辛龙福收到后将该批甲基苯丙胺藏匿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处空置房内。3月17日、18日,辛龙福给文学哲的银行账户汇去毒资50000元。文学哲将其中部分毒资支付给上家。

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辛龙福驾车随文学哲一同前往天津市接取另一批毒品。文学哲从他人处拿到1200克甲基苯丙胺,约定以每克l00元的价格贩卖给辛龙福,辛龙福待售出后再向文学哲支付毒资。后辛龙福将该批甲基苯丙胺运至青岛市,分装并藏匿在前述空置房内。

被告人辛龙福购得前述甲基苯丙胺后将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2015年3月26日,辛龙福在青岛市城阳区再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扣辛龙福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l4包,并从前述空置房内查扣甲基苯丙胺52包,该66包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631克。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辛龙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辛龙福提出犯意,提供毒资,约购甲基苯丙胺,又指使同案被告人文学哲前往广州联系上家进行交易,还直接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辛龙福驾车搭载文学哲跨省长途运输甲基苯丙胺,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辛龙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0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辛龙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借患病未被收监执行之机贩卖毒品,又在取保候审期问再次贩卖、运输毒品,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应依法并罚。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对被告人辛龙福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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