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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委员建议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

2019-06-28 03:00 人民网

来源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委员建议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

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就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杨震委员表示,疫苗管理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很重要,经过两次审议草案比较成熟了,这次能够尽早通过很好。

曹庆华委员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已经两次审议并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这次再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应该比较成熟了,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的审议,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补充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刑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增加了处罚的种类,体现了依法严管,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

鉴于疫苗对温度、环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从生产到流通到使用等各个环节出了问题都非常严重,设立完备的召回和回溯制度十分必要。

吕世明委员表示,疫苗流通是一个完整的链条,不仅仅是在某一个节点、某一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应当从源头全程、全链条加以管理、监督、检查。当然,研发和生产、运输和管理、使用和效果,都是全程中的一部分。他建议对第69条第二款“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要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的监管”,杨志今委员也建议不仅仅是针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配送单位的存储、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存放、接种过程都应当配备电子追溯系统,从而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5年备查。他说这一做法可以保证每种疫苗从下到上有据可查,准确无误追踪已售疫苗的品种和批次。

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加重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他建议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其所得收入、并处其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重视儿童接种疫苗问题

疫苗从生产到使用到管理到实际效果,不仅仅是对疾病的预防,涉及到对残疾的预防,更涉及到防止终身残疾的大问题。儿童不同于成人,他们的身体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肌体抵抗力弱,容易患病,接种疫苗显得尤为重要。

周敏委员表示,草案第90条第2款规定了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对不改正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措施,她建议增加规定,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李锐委员表示,草案第45条中规定了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在接种疫苗时的权利义务,要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进城务工留守子女暂时脱离监护的现象还存在,城镇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暂时分离的情况也经常出现,这就意味着未成年受种者接种疫苗时,不完全由其监护人陪同。他建议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增加“委托监护人、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外的权利义务人,将草案第45条中的“监护人”修改为“监护人或者委托监护人及其近亲属”。

此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斌表示,要加强对过期疫苗的管理和回收,他说,很多机构存留了一些过期疫苗,这对今后疫苗流入、进行错误接种都存在隐患,要加强监管,明确回收时间、回收费用和回收部门资质等标准。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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