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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连续实施17起犯罪 赵志红30日被执行死刑

2019-07-31 00:35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数罪并罚 赵志红昨日被执行死刑

北京青年报记者30日从最高法方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复核裁定作了哪些改变?

21起犯罪事实认定17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时表示,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法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但他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

他说,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量刑为何没有发生变化?

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

上述负责人称,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

他解释说,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自认“呼格案”真凶为何不予确认?

供述与证据存重大矛盾或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上述负责人透露,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他提到,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

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该负责人称,“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他提到,最高法院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该负责人称,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确认案件事实必须建立在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确保不论历经多长时间、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发生动摇,导致错判。

他表示,在本案中坚持严格司法,首先要求不能“和稀泥”,不能因为要核准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就直接确认全案事实,对部分事实不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确认;其次要求不能裁判尺度有异,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作者:孟亚旭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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