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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交警逐利执法,重申执法为民

2021-04-16 01:09 新京报

来源标题:严禁交警逐利执法,重申执法为民

真正坚持执法为民的导向,才能根治“逐利执法”等交警执法处罚乱象。

据报道,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更同时提出,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道路交通安全需要交警执法,也离不开必要的处罚惩戒,但基层交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时有报道,有的甚至已成“顽瘴痼疾”。在此次高级别专题会议上,公安部“有的放矢”,向此乱象正式开刀,“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等成为纠治重点,有利于遏制执法处罚乱象,也是对执法为民理念的重申。

正因为执法处罚关系到被执法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关乎执法机关法治形象和权威,包括《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等。

但在现实中,仍有个别交警执法处罚“跑偏走歪”,早前媒体曝出的“超载月票”等现象就是例证。类似逐利执法等执法处罚问题,表面上是某些职能部门执法方式上粗疏错漏,但根子仍是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

在扭曲变形的绩效考核驱使下,有些基层执法部门片面强调“效益”,以致本位颠倒、隐患多有。也正是在此错误理念引导下,有的基层执法部门“跑偏走歪”,却浑然不觉、觉而不改,以致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炸。

交警执法处罚的目的,对被执法者既是惩戒和震慑,更是教育和引导。我国法律也明确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倘若执法处罚变味“逐利执法”,其教育引导功能必将形同虚设。

再加上有的执法处罚偏重,“天价罚单”等让被处罚对象不堪其重;有的执法手段过于粗暴,对被执法者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加,导致警民关系紧张。诸如此类执法处罚乱象,不仅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执法机关的权威形象也在其任性而为中受损。

事实上,针对这些问题,公安部此前便出台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禁令,画定了不创收、不追利等红线。此次重申严禁逐利执法等要求,表明了职能部门依法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乱象的决心。

为此,各地应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展开一场规范交警执法处罚的“自我革命”。比如,针对“逐利执法”,各地就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并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排查整改等。

总之,作为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根治“逐利执法”等交警执法处罚乱象,扭曲的政绩观要正过来,坚持执法为民的导向;监督的大门要向民众敞开,了解民众呼声和诉求,光有自我评定不够,还要看民众服不服气、满不满意;排查整改要加大力度,找出或明或暗的执法“瑕疵”,确保执法处罚依法而为,经得起民众和法律的检验,真正立起执法为民的交警形象。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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