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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公布10个热带雨林保护典型案例

2022-06-27 22:14 南海网

来源标题:海南高院公布10个热带雨林保护典型案例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27日消息(记者 陈栋)6月27日上午,海南高院召开司法护航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主题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涉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发生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矿罪、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

案例一

三名成年男子环抱的陆均松被盗伐

2019年4月至6月间,曾某、吉某武组织黄某某、陈某、吉某展、王某某等人进入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陆均松,并现场将盗伐的陆均松切割成块,曾某再雇请邓某国、邓某全将切割好的木材运下山。被盗伐的陆均松均是生长在吊罗山核心保护区内海拔900米以上的多年生大树,最大一株陆均松可由三名成年男子环抱。经鉴定,盗伐的9株陆均松林木总蓄积量达到57.5786立方米。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植被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受到保护,曾某、吉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黄某某等人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黄某某等人明知曾某、吉某武盗伐林木,仍参与砍伐林木,累计砍伐林木蓄积量达数量巨大的标准,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邓某全、邓某国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为曾某进行运输转移,运输转移次数达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曾某等11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26000元至50000元。

案例二

吴某某、邢某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6年2月,邢某飘等人(另案处理)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尖峰岭分局南望管护站南望责任区附近森林里砍伐了五株林木,吴某某、邢某伟等人将树木切割、运输至一间民房内,吴某某以6500元收购前述林木。被非法采伐及被毁坏的林木共计五株,立木蓄积量合计15.1076立方米,其中坡垒树(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3.2535立方米;白花含笑(苦梓)树(属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9.5658立方米;细仔龙树(属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0.2676立方米;油丹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0.3436立方米;被毁坏的红椆树(属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1.6778立方米。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邢某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非法砍伐的坡垒树一株和苦梓树一株,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判决:一、吴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邢某伟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符某某非法狩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6年某日,符某某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东四管护站东六管护点113号小班山林内自家水稻田中,用自制铁夹捕获老鼠若干。2019年2月,符某某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东四管护站东六管护点111号小班内,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伐坡垒幼树一株,制成拐杖供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砍伐坡垒幼树属龙脑香科坡垒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I级。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霸王岭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砍伐珍贵树木,故意破坏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符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四

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2月,张某某在乐东万冲镇友谊村委会后的森林深处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同年3月2日张某某上山查看时发现其捕获的一具水鹿尸体,便持刀砍下鹿头和一只鹿腿,同部分内脏共同装入包中携带下山,返回家中后烹煮食用。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鹿头、鹿腿、内脏均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水鹿的组织块;水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经评估,张某某捕获并杀害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应该承担的生态损失补偿费用最低为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某补偿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判决:一、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扣押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三、张某某补偿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

案例五

卓某军等非法采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初,卓某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符某某在琼中黎母山镇大木村附近的河道内抽取河砂。符某某与卓某军一同抽取河砂后负责将河砂运出,以150至170元一车不等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2019年8月份以后,卓某军、符某某又先后纠集林某松、陆某辉、杨某某以及林某绵(另案处理)参与非法抽砂。在抽砂过程中,符某某、杨某某负责抽砂、运输,林某松负责抽砂、望风,陆某辉负责运输。所得售砂款,卓某军向各人支付报酬。经鉴定,该采砂点采砂量为4994m3,价值104.8740万元。

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份,符某某、陆某辉、林某松在该村附近河道的另一处采砂点,与王某某、卓某正、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非法采砂。符某某在此处抽取、运输河砂约170立方米,陆某辉运输河砂约400立方米,林某松抽取河砂约100立方米。2019年初至2020年10月份,何某某明知卓某军、符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河砂系非法抽取,仍从卓某军等人处购买河砂。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卓某军等人支付的河砂款共计582607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军、符某某、林某松、陆某辉、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河砂数额达到104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明知卓某军等人出售的河砂是非法开采的仍然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卓某军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对卓某军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

案例六

邢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2020年12月31日16时许,邢某为食野味,在未办理狩猎证及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射钉枪等工具,进入属于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尖峰岭分局天池森林资源管护站陀烈责任区附近的森林进行狩猎。同日19时35分许,护林员途经此处发现持枪狩猎的邢某,遂将其控制并报警。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邢某到案并依法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一支射钉枪、198发射钉弹及一斤铁砂。经鉴定,邢某持有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枪支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遂判决:一、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七

陈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年8月,陈某某为占用林地种植政府发放的益智苗、草寇苗,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洪水管护站180号林班内,将林木钻孔或者环剥树皮后注入农药“草甘膦”,导致林木枯死。经鉴定,被毁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被毁林木为白锥、五桠果等共31株,不属于国家或海南省重点保护植物,森林类别为II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林木种类为天然阔叶树,总蓄积量11.9402立方米。经认定,被毁坏的31株林木价值4179元。2021年10月,陈某某主动到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霸王岭林区分局投案,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2月,陈某某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将在规划的7亩林地进行造林修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环剥树皮、钻孔注射农药等方式破坏林木,毁坏的林木立木蓄积量达11.9402m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陈某某未提出上诉。

案例八

羊某某、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1日,李某某与羊某某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摘野生蜂蜜,二人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子宰管护站一排蜂窝处,点燃火把熏蜂采蜜,熏蜂过程中导致蜂窝周围的茅草一同被引燃,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地块面积为90.07亩(为有林地),系为I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羊某某、李某某涉嫌犯失火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羊某某另犯的涉嫌非法狩猎行为一并进行指控。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羊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保护及森林防火法规,熏蜂采蜜造成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判决:一、羊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余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羊某某、李某某连带承担异地修复费用267000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0000元,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97元。

案例九

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方市东河镇苗村后山其养猪的猪圈的附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坡鹿管护站287号小班山林内),砍伐青林木七株。经鉴定,蒋某某砍伐的七株自然生长的树木树种为青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七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一、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对被扣押的青梅树六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蒋某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

吴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2018年1月,吴某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采伐许可证不合法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新晖木材厂收购王某在保亭县什玲镇抄寨村委会石带村后山上滥伐的橡胶林木共14车,橡胶林木净重56.27吨,收购橡胶林木在新晖木材厂加工后出售。经鉴定,上述橡胶林木净重56.27吨,总蓄积量为103.3530立方米。

2019年4月24日,吴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委托其同学张某代为办理涉案林地生态种植修复事宜,包括签订修复林地承诺书、协议书以及修复造林验收工作。张某在林区生态修复造林8亩,种植油荣树260株。2019年6月,经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黎安管护站验收合格。吴某亦曾代表新晖木材厂向贫困户捐赠树苗,价值1.7万元。2019年12月,吴某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法院预缴罚金5000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自首情节及主动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并经验收合格、预缴罚金5000元的事实,依法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栋)

责任编辑:冯翀(QZ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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