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副书记用“四个”关键词阐释“监察体制改革”

2017-10-27 00:55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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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26日在北京用“四个”关键词回答了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问题。

中共十九大新闻发言人当日上午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应邀出席的肖培被记者问及“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这是否意味着纪委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的问题。

10月26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新闻发言人在北京梅地亚中心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请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解读十九大报告,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肖培对此回应称,这绝不意味着纪委和监委权力的扩大,只能意味着纪委和监委的责任大了,担当要更大。

他说,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学习十九大报告,需要理解四个关键词。

——合署办公。

肖培说,形势决定任务。1993年依据当时形势党中央做出决策,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集合起来,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由中央纪委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这叫合署办公。

肖培说,这次同样还是基于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总书记在报告中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实践、历史都充分证明,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这就是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制度创新就是制定国家监察法,这是中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之一。

——职责权限。

肖培指出,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这几个字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因此,正在制定起草的国家监察法将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权限。

——调查手段。

肖培说,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地方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赋予了12项调查措施,都没有扩大权力,都是实践中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权限。可以分两类:第一类就是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现在规定的是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从全国人大去年的试点决定看,未来要把它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这样一些手段,都是现有手段。

第二类就是把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这样完善调查手段,把所有的调查手段法治化。同时技术侦查仍按照现有规定,由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后,交有关部门实施,监委不重复、不替代。

——留置调查。

肖培介绍,这次有一个词,用“留置”取代“两规”。“两规”是1994年的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所规定的。

他说,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所以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都会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