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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2021-05-12 01:05 新华网

来源标题:向315名投资者赔偿1.23亿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新华社上海5月11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金融法院11日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相关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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