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黄惠玲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主体较多,主要责任单位不明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中,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做了规定,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方面也规定得较多,在具体操作中,很难落实该哪一个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
毕节留守儿童多还是归结于经济落后
共青团毕节市委曾作过一次全面的统计,全市有18万名外出打工人员,因父母双双外出打工而留在家里的留守儿童有164608名,占适龄入学儿童的10.6%。“毕节市受困于地理环境,交通不便,导致家庭缺少经济收入,成年人只好外出打工,就此导致许多留守儿童。”黄惠玲表示。
针对毕节市最近几年发生的留守儿童问题,黄惠玲表示,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主体较多,但主要责任主体不明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中,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都作出了明文规定,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方面也规定得较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很难落实该哪一个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
目前,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单位有“妇女儿童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民政部门等,看上去机构很多,但法律上并未确定谁是真正的责任主体,这就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多头共管”,而实际工作中又“无主管部门”,导致出现随意向未成年人售烟酒、虐待儿童、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占用儿童休闲娱乐时间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没有哪个主管部门会觉得这事应该主动管,且在责任倒查时很难界定该哪个部门承担责任。所以,应明确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主体。
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
黄惠玲还建议,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一方面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充分将“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加强诉前准备,提高办案质量。
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曾推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举措,由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银行、工商、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调查老赖财产线索,律师也可持法院调查令到老赖家中调查财产线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