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不受慈善法调整

2016-03-16 15:13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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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其中赞成2636票 摄/记者 李洪鹏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温如军)今天(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或构成犯罪。

其中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此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主席团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捐赠人经济恶化,可以“诺而不捐”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老”慈善组织认定之后即可申请募捐

按照草案,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此次修改稿在“已经设立”之前添加了“本法公布前”。

另外,草案指出,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但是,要开展公开募捐,还必须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这些“老”慈善组织必须认定满2年,才能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募资格。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每年须报财会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文/记者 李洪鹏

 

今年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慈善法草案进行说明。这已是慈善法草案的三审稿。三审稿与一、二审稿有哪些增减之处?

对比一

降低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

开展公开募捐门槛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这比二审稿规定的门槛低一些。二审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对比二

定向募捐不可以

采用互联网

公开募捐的方式

二审稿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而草案则把“非公开募捐”一词改为“定向募捐”,并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定向募捐不可以采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方式。草案明确:“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

对比三

慈善组织管理成本

不超当年总支出的15%

三审稿新增了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该条款也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对比四

明确禁止

“诈捐”“骗捐”

此次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募捐的两个规定。

第一是关于募捐方案提前备案,草案规定,若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另一新条款则是剑指骗捐:“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如果此次慈善法草案顺利通过,这部被认为分量很重的法律,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大事记

民政部2005年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议,慈善事业法2006年进入了立法程序,之后的7年间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立法。

自2006年到2010年(2006年名为“慈善事业促进法”,此后定名为“慈善法”),该部法律的起草工作连续五年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之一。

2009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慈善事业法”被列为七件预备项目之一,按照安排,该法将视情况在2009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年,由民政部起草的慈善法草案便递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其后几年时间均未提交全国人大。

2010年

“慈善事业法”同样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为预备项目。

2012年6月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积极发展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提案办理协商会。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立法工作,已经将“慈善法”初步草稿上报国务院。

2015年10月

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

2015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慈善法草案。对于互联网募捐,一审稿采用了“分级制”,限定了互联网募捐的平台,二审稿拟取消网络募捐分级制,不限募捐平台。

文/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巢晶(QN0034)  作者: 温如军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