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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范围

2016-08-30 08:29

来源标题: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责任编辑:张佳文(QN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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