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的修订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1月1日,《规定》生效实施,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日起,各级法院陆续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一亿。本次对规定的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同时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等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前隐去个人隐私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表示,“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同时他强调,“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此外,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公开范围,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据悉,此举意在完整展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貌,实现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情与监督。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规定》公布了五种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其中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情形。“以调节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节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也属于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之列。
“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刘学文说。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案件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文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表示。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隐名
《规定》要求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这三种情形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除上述“隐名处理”方式外,规定还通过“删除有关信息”的方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私权。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我们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自然人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删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及商业秘密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我们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删去相关内容后予以发布。”李亮说。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