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关于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6-10-09 00:41 中国新闻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深圳发布关于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网约车迅速兴起,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存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7月27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称国家《暂行办法》);10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6〕114号),对网约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

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需要在国家确定的网约车管理基本原则和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网约车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问题,并通过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的监管。

为此,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是坚持依法规范。通过制定市政府规章,强化网约车经营者义务,落实责任,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积极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我市城市客运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建立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制度,落实退出机制;建立乘客投诉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

三是坚持立足实际。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定市政府规章,对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实施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已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通过过渡性制度安排,纳入合法轨道。

四是坚持联合联动。适应“互联网+”,通过制定市政府规章,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建立多部门网上联合审核、监管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规定许可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二是明确车辆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此外,《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运输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后方可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三是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规定驾驶员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为此,《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网约车驾驶员需符合相应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此外,《暂行办法》为简化现有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驾驶的手续,规定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是规范经营行为。《暂行办法》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合格和卫星定位数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并购买相关保险;确保驾驶员合格;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承担主要经营风险;如实记录营运信息,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为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等服务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乘客信息安全保护义务;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规定;车辆载客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预约信息;不得对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要求:接入合格平台;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保持车辆容貌和整洁卫生;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按照规定使用正常营运设备开展网约车服务;运营时携带相关证件;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行驶;确保车辆由合格的人员运营,个人运营自有合格车辆;不得巡游候客、揽客;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不得对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不得违规收费等。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网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手段,明确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的监管,《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关经营服务规范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是合理疏导存量。对于2016年1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暂行办法》设定了过渡性制度安排:2016年1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排量在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车辆符合《暂行办法》其他相应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16年1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暂行办法》其他相应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特此说明。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