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增设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2016-11-09 01:1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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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8日在北京表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增加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等。

当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35个条文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在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中,《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这充分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中,《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在坚持繁简分流原则的前提下,《规定》还明确了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复杂情形,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力求在迅速实现债权与充分程序保障、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

据悉,《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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