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网约车违规法律责任:处罚甩客绕道等情形

2016-10-09 00:52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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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深圳拟规定网约车违规法律责任:处罚甩客绕道等情形

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消息,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约车的法律责任。其中,对驾驶员违反诸如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情形做出罚款说明。

相关条文具体如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六)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未履行管理责任,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未按照规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四)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

(十五)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广东省、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的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将网约车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的;

(四)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五)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六)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相关设备的;

(七)发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八)擅自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网约车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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