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6-10-09 00:42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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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深圳发布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6〕114号)的总体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形成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截至2016年9月,深圳市共有出租汽车18157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家,在岗驾驶员3.2万人。2015年完成客运量39112.55万人次。出租汽车行业运输量在城市交通中占比虽不高,却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和社会稳定大局。

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区域与时段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稳定基础薄弱等现象,存在行业定位失准、供需失衡、经营权管理不尽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以及新旧业态冲突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起草过程

2015年8月以来,市交通运输委启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文件起草工作,先后赴国内多个城市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出租汽车企业、“专车”平台(互联网)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专车”驾驶员和市民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先后2次书面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在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多次参加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会议,与国内其他城市交流改革思路与措施。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以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为切入点,以提升服务品质为核心,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把解决好城市整体交通出行问题作为行业发展的着力点,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城市交通各种出行方式,统筹乘客、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在保障安全稳定的同时寻求创新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是科学定位,优化结构。科学把握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关于“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的要求,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三是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以及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是整体设计,有序推进。顺应群众期待,系统思维、整体设计,分清轻重缓急,把握改革和稳定的平衡点,找准改革的着力点,有序推进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是:

一是推进经营权使用无偿化;二是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三是推进车辆纯电动化;四是推进经营业态融合化;五是推进运营和监管信息化;六是推进行业治理多元化。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第一,明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与车辆营运年限统一为5年。第二,遵循“尊重历史、稳步推进”的原则,审慎处理存量巡游车经营权。明确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实现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第三,完善以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考核结果为依据的经营权退出机制。

二是科学定位,改革运力调整机制。以解决好城市整体交通出行问题为着力点,把握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位,坚持实施公交都市战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环境容量、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定期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改革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过渡。建立巡游车运价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职工平均收入、油价等因素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四是强化经营管理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第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强化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求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禁止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第三,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是以经营业态融合发展为目标,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第一,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整合。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第二,推进“红的、绿的”融合。逐步统一“红的、绿的”运价、运营区域、运营标识、运营设施等要素的,实现“红的、绿的”一体化。第三,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一方面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提供多种便利服务,促使巡游车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实行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管理,加强准入把关,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加快形成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出租汽车市场。

六是推进行业治理多元化。第一,建立网上联合监管机制与智能监管平台,提升监管工作的智能水平,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第二,充分发挥各方在协商议事、决策咨询、纠纷调解、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的作用,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新格局。第三,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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