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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用地”将分三类处理

2016-11-24 04:01

来源标题:“历史遗留用地”将分三类处理

国土资源部表示,要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当面对记者“如何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考虑到《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发布)确权后,直接登记发证。

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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