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针对近段时期出现的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本届政府提出要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条例如何体现这一改革精神?
答:修订后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取消了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用频审批,为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在科学设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台(站)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大幅缩小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
三是下放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既方便了设台用户,又便于对无线电台(站)使用进行监管和服务。
四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规定设立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五是强化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无线电波有害干扰。
六是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义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