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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互联网平台责任设定应进一步完善

2018-04-01 03:24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报告:互联网平台责任设定应进一步完善

31日,在北京发布的一则《报告》强调,中国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设置存在规范层级较低、双面向平台责任存在矛盾、平台规则正当性不足以及监管立场游移等问题。报告呼吁互联网平台责任设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3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在北京发布。

《报告》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享经济规制、互联网平台监管、政府数据开放等行政法治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针对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报告》分析称,互联网平台自身责任包含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纠纷解决等。

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年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

《报告》认为,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个体用户的生活安全,也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安全隐患。公民的隐私权、信息自主权和人格权将受到严重威胁。

《报告》认为,中国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设置存在规范层级较低、双面向平台责任存在矛盾、平台规则正当性不足以及监管立场游移等问题。

《报告》进一步分析称,作为执法先锋的互联网平台,有责任对平台内用户,尤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并需要建立实时、全方位的监控制度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同时,为了便于对网络行为进行追溯,平台有义务对数据进行留存。建立在执法逻辑上的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尽可能地扩大其执法信息源,尤其是直接用户信息。

而平台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又有过度执法以及避免法律责任的倾向,最终可能会过度侵入用户私人领域,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报告》建议,未来应当坚持合作治理模式,倡导开放性的平台规则制定与审查机制,鼓励平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报告》强调,一方面,应当理顺政府监管与平台监管的关系;另一方面,监管平台要适当,既要维护公共利益、调整平台市场失灵,又要留给平台自我规制空间以促进发展与创新。

在平台规则制定方面,《报告》建议,若纯粹的外部制定规则不能满足平台的个性化需求,可以尝试在规则制定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分割,将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用户代表嵌入其中。

对于平台规则的审查,一方面,需要鼓励行业标准的发展;另一方面,考虑到政府备案审查的形式性与公民提请审查的无力,可以将规则审查移送行业协会,由更具审查资源、审查能力的相关行业进行实质审查。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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