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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储气调峰能力建设 推进不力将约谈

2018-04-28 00:06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两部门:加强储气调峰能力建设 推进不力将约谈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供气企业应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加强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情况跟踪调度,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等行为实行约谈问责和联合惩戒,视情对推进不力的政府部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约谈曝光。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目标是: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北方采暖的省(区、市)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意见》提出重点任务,包括:加强规划统筹,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加大地下储气库扩容改造和新建力度,加快 LNG 接收站储气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地方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省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管道互联互通。

此外,要构建规范的市场化调峰机制。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管理,供用气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应明确年度供气量、分月度供气量或月度不均衡系数、最大及最小日供气量等参数,并约定双方的违约惩罚机制。

重点任务还包括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与加强市场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意见》强调,加强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情况的跟踪调度,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等行为实行约谈问责和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视情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政府部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约谈曝光。

加强对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情况的信用监管。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储备调峰责任的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恶意停供居民用气的企业,根据情形纳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应纳入城市信用监测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联合惩戒范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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