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的秦某在村子附近的山坡上挖掘了三株蕙兰,在准备将它们带回家的过程中被森林公安民警发现。2016年12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某提起公诉,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5月,秦某提起申诉,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三株兰草案”启动再审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秦某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秦某已经在本月24日拿到了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决定书”。
该份决定书显示,卢氏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2日,认定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人秦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该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本案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挖三株兰草此前被判三缓三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地有种植兰草的习俗,六七年前曾出现过村民大量采挖野生兰草的情况,近几年随着宣传教育力度的加大,以及“兰草热”的降温,采挖野生兰草的现象有所减少。
2016年4月22日,森林公安民警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秦某拎着三株疑似刚刚挖掘的兰草,遂上前询问,秦某表示兰草是刚刚从附近山坡上采挖的,民警随后将其带回调查。秦某盗挖掘兰草一事,最开始只是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未上升至刑事案件程度。2016年8月29日,三门峡市检察院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办案检察官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
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兰草一丛三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秦某:已吸取教训 但希望能改判
25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秦某,他表示,自己当时是去邻村走亲戚,回家的路上看到山坡上有几株兰草开了花,就上去挖了出来放在包里,想带回家去种在院子里。
“这种兰草在我们这边儿的山上到处都是,当时确实没有想到这是保护植物。”秦某说,这件事让自己吸取了教训,以后肯定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因此事被判刑,确实给自己造成了一些困扰。“所以我这次提出了申诉,希望法院能够进行再审,希望能够改判。”
秦某的代理律师付建认为,再审决定非常正确,支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25日表示,他们已经将再审决定书发给了秦某,但是具体的细节不方便透露。
2016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的秦某在村子附近的山坡上挖掘了三株蕙兰,在准备将它们带回家的过程中被森林公安民警发现。2016年12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某提起公诉,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5月,秦某提起申诉,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三株兰草案”启动再审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秦某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秦某已经在本月24日拿到了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决定书”。
该份决定书显示,卢氏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2日,认定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人秦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该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本案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挖三株兰草此前被判三缓三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地有种植兰草的习俗,六七年前曾出现过村民大量采挖野生兰草的情况,近几年随着宣传教育力度的加大,以及“兰草热”的降温,采挖野生兰草的现象有所减少。
2016年4月22日,森林公安民警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秦某拎着三株疑似刚刚挖掘的兰草,遂上前询问,秦某表示兰草是刚刚从附近山坡上采挖的,民警随后将其带回调查。秦某盗挖掘兰草一事,最开始只是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未上升至刑事案件程度。2016年8月29日,三门峡市检察院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办案检察官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
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兰草一丛三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秦某:已吸取教训 但希望能改判
25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秦某,他表示,自己当时是去邻村走亲戚,回家的路上看到山坡上有几株兰草开了花,就上去挖了出来放在包里,想带回家去种在院子里。
“这种兰草在我们这边儿的山上到处都是,当时确实没有想到这是保护植物。”秦某说,这件事让自己吸取了教训,以后肯定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因此事被判刑,确实给自己造成了一些困扰。“所以我这次提出了申诉,希望法院能够进行再审,希望能够改判。”
秦某的代理律师付建认为,再审决定非常正确,支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25日表示,他们已经将再审决定书发给了秦某,但是具体的细节不方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