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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我的事业在中国 相信正义会来的

2018-06-01 07:16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我的事业在中国,相信正义会来的”

庭审回放

5月31日,最高法院开庭再审物美创始人张文中一案,并当庭宣判:张文中此前被控的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三罪,均不成立。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所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与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盈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张文中无罪;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随后,审判长还告知张文中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情回顾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衡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粤财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赵某某、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1997年,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据此,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原判生效后,张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对话·张文中

这个案子,早已不是我个人的事了

公开宣判后,央视记者专访了张文中。

记者:今天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您一直期盼的,现场听到一个这样的结果,您是什么感受?

张:从阶下囚到彻底平反,当场宣布无罪,应该说心情是百感交集,思绪万千,这一路历尽艰辛,能有这么一个结果,感谢党,感谢最高法院,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保护产权,使我蒙冤十二年的冤案彻底平反。

记者:您是1994年从美国回国创业的,当时为什么做出这样一个选择?

张:其实,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中国改革开放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候,各种机会可以说是应运而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觉得,国家培养我们这么多年,虽然自己也留学,也确实有在国外生存的这种能力,但是我们还是要在中国做一番事业。

第二个我们觉得中国的这个土壤是我们这一代人做事业最好的舞台,从2006年,可以说是我自己最风华正茂的时候,也是物美发展最快的时候,晴天霹雳,遭遇了这样一个案子。

记者:在2006年,您被刑事拘留,失去了自由,您觉着这一年在您个人的生活和事业上意味着什么?

张:2006年是我个人也是物美发展最好的时候,当时觉着天就塌下来了,完全没有思想准备,一下子从自己创新创业创造的这么一个良好环境,进入了一个阶下囚的状态,完全失去自由,和外界一切隔断,那个时候打击是很大的,真不知道下一步会怎样,企业也受了重创,几乎要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我觉着一个人,还是要有信念的,我相信公平正义!

记者:蒙冤入狱,除了让您失去了清白和自由,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还失去了什么东西?

张:对于一个企业家,最大的痛苦是失去了你辛辛苦苦带领大家创办的事业,你和这个事业被隔断了,可以说物美的发展戛然而止,而且碰到了很多很多的困难,我从2006年被带走,这十年是中国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蓬勃兴起的十年,所以我们失去了很多很多机会。

记者:去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来提审您这个案子,并且启动再审,当时您的朋友有什么反应吗?

张:去年12月28日,就是在这个地方,最高法院向我发再审通知书,当时我是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我不知道他们叫我来干嘛,心情可以说像今天一样激动,觉得这个事终于有个盼头了,我这十几年的申冤,开始有人正儿八经作为一个事情来认真处理了,我自己很感动。

全国有几百个企业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我询问情况,表示慰问,表示祝贺,表示关心,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企业家关心这件事呢?就是由于这个案子影响力太大了,它又是涉及到民营企业的一个生命线的事,民营企业到底有没有资格和其它企业有同样的权力。

记者:无罪判决这个结果应该是您一直想要得到的,为什么在今天能够得到呢?

张:正是中央的一种坚定不移,正是中央的一个实实在在的这样一个措施,让这个案子在沉冤十二年之后能够得到纠正,而且彻底纠正,那么我也坚信,这个案子的纠正,是纠正民营企业涉产权案的一个新起点,必将为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记者:蒙冤十二年,有些失去的东西是很难弥补了,对于原办案单位,您现在怎么看?

张:我觉得都是一些不可抗力影响的,所以我没有追究这些办案人员要承担责任的这样一种意愿,我觉得也没有必要,都往前看。在我被判罪的过程中,我个人和物美的财产权也受到了很大的侵害,我希望该返还的财产一定要返还,但是我会将这些财产全部捐出,用于扶贫和依法治国的事业。

记者:刚才您也提到了您这个案子很多人关注,影响很大,那您觉得今天这个判决除了给您自己带来了个人的无罪的清白之外,还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张:我觉得我的这个案子,早已不是我个人的事了,而且我认为,这是纠正民营企业涉产权案的第一个案子,但是绝不是最后一个案子,应该是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新起点,也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记者:党和政府已经密集推出了一系列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策和措施。那结合您个人的经历,真正的保护关键是什么?

张:真正做到保护就是要把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比如说在司法环节,我们也看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很多政策。这些政策如何在各级法院执行,那么除此之外,我们不能把眼光只放在纠正这些案件上,如何预防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更为重要。

记者:在您出狱之后,有家人或者朋友劝您出国吗?

张:当然有过,但是我觉得对于我来说,我的事业是在中国。同时我也相信正义是会来的。我要在这里坚定不移地在党的领导下,把这个案子彻底地纠正过来。

(据央视新闻报道)  

对话·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

为什么要改判张文中无罪?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吸取教训?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问: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再审改判张文中等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

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问: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及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无论在股权交易中还是在交易后,物美集团和张文中都没有主动给予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索要好处费。

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文中有向梁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梁某也没有实际收受。

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问: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问: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处理?

答: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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