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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儿子11年后发现非亲生 起诉前妻获赔12万

2018-06-04 13:43 千龙网

来源标题:11年后知儿子非亲生 告前妻获赔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付中)11年后,才知道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张华起诉前妻要求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日前,浙江省龙游县法院判决李红赔偿子女抚养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了解,张华和李红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4月,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张华不是孩子的生父。两个月后张华起诉离婚,同年9月2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张华认为,李红对孩子非自己亲生的事实故意隐瞒了11年,造成自己精神上的伤害,且自己每年支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3万元左右,故要求法院判令李红赔偿子女抚养费损失16.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李红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华未提出婚姻过错赔偿,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该诉讼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原告现提起,已超过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她认为张华根本没承担孩子抚养义务,双方2008年就开始分居,子女都是她在抚养。

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则各有说法。张华主张,自己每年支付李红抚养费30000余元用于抚养儿子,且2013年、2014年李红和儿子都跟着他在福建生活。张华为此向法院提交了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明细表1份,用于证明原告于2014年至2016年每年交给被告30000元的事实。

李红则主张,儿子一直由其抚养,为此,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缴纳社会统筹保险金明细账。

2018年4月27日,浙江省龙游县法院判决李红赔偿给张华子女抚养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红作出解读。她表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聚少离多,但这并不能表明双方已分居生活;尽管孩子大部分时间随母亲生活,但原、被告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孩子的抚养应视为双方共同抚养。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李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有一子,对张华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子女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是根据当地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作出的,法院是根据上述情况,酌情认定为10万元。 

责任编辑:李娜(QU0007)作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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