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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不予受理

2018-06-11 13:51 千龙网

来源标题:“先予仲裁” 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近日,最高法就广东高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将于明天开始实施。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了解,批复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批复中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解读

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案件达百万件

今天上午,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法制晚报:出台这个解释的背景跟时下各地出现的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有关是吗?

负责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

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概括其模式为,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呈现六大特点

法制晚报:各地反映的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呈现什么特点?

负责人:从各地情况看,“先予仲裁”的特点表现为,一是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四是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五是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例如,明确约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意在网络上完成审理;借款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和其他权利等。六是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

事件链接 纠纷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 颠覆仲裁制度

厦门中院官微5月30日发文称,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

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换句话说,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厦门中院认为这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

厦门中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给付内容明确。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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