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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个税专项扣除建议考虑赡养等情况

2018-06-23 07:40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个税专项扣除建议考虑赡养等情况

6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不少委员针对起征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少委员认为,5000元/月(6万元/年)的起征点过低。也有委员建议,起征点应区分不同区域。

19日上午,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备受关注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提请表决。

专项扣除

“建议将赡养老人也纳入进去”

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的费用还是应该考虑专项扣除,应该纳入进去。”徐绍史委员说。

他说,从整个人口结构上来说,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是2.41亿,占到17.3%,2017年本来说是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个生育比较大的增长,结果2017年新出生人口只有1700多万,比2016年还少生了63万。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是“973”——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

“既然实施二孩政策,那么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也应考虑专项扣除,这样来鼓励你一是把老人养好,二是生二孩,比较快地改善人口结构。”徐绍史说。

朱明春委员建议,专项扣除要增加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顾的支出。

“现在抚养比在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上面一堆老人,这个情况不加以考虑不合适。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很不合理,现在已经放开二孩了,个税法不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也不合理。”

张苏军委员持相同观点。

在谈到如何操作时,张苏军建议有关部门在核实养老负担时,听取老人意见。抓住契机把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嵌入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去。

专项扣除究竟该如何扣?不少委员认为,规则尚待细化。

杨震委员说:“去上辅导班的费用扣不扣呢?比如钢琴班或其他班,在这个法里没有明确,也不清楚,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医疗也同样,生病了毫无疑问,美容医疗费用就不能算吧?这些细则现在还不太清楚。”

杨震希望国务院早日出台专项扣除的标准。

丁仲礼副委员长对此也有一个具体的限定。

他举例说,学前教育对许多年轻的家庭来说是非常重的负担,但牵扯到不同的幼儿园有不同收费标准,“公立的、私立的收费都不一样,其他子女教育也一样,上私立学校能扣除吗?我觉得这点还很模糊,应该给它一个限定,即什么样的教育支出,比如公立教育中的支出可以全部扣除,私立学校则只能扣一部分。”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此,不少委员也发表了看法。

吕薇委员说,北京、上海同样面积的租房费就很高,三四线城市就很低。吕薇建议下一步从范围到标准都要对此进行细化,既与国家的公共政策和相关政策相衔接,又能体现公平性。

“住房贷款和租金的问题很复杂。”冯军委员说。

冯军举例称:“现在北京还有一个人有多套房的,这样的贷款利息如果扣除掉了,是不公平的,租金问题也是一样的,去租别墅和保障性、改善性的去租一居室、两居室,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冯军建议,具体的标准、范围、操作办法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确定,以更好体现税收法定的改革方向。

起征点

“是否应考虑家庭因素?”

“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李晓东委员说。

在李晓东看来,修正案草案中,虽然上调了起征点且幅度挺大,但是考虑到工资占GDP收入的比例,以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情况,起征点还是有提高的空间,“我个人认为8000元到1万元的起征点是比较合适的。”

“起征点,能不能再提高一些?”徐如俊委员说,2007年12月的改革由1600元调整到2000元,增加400元;2011年6月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增加1500元;这次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增加幅度与上次一样,都是1500元,“七年之后,我们的经济总量肯定和过去不一样了,起征点能不能再增加一点?”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则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万元,“这样教育问题、赡养问题等附加问题都解决了,不要搞得太复杂。”

不过也有不同看法。

“现在5000块钱如果加上各种扣除的话,实际是月收入在1万左右才有可能会实质性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有各种扣除、附加,扣掉以后不是真正收入5000元就纳税,七八千以上才会去纳税。”冯军委员说。

在冯军看来,这体现了国家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关心,是对民生的重视。

此外,还有一些人建议,个税的起征点要考虑到区域不平衡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蔡毅建议,要考虑区域发展、经济不平衡、消费水平高低不一的情况,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元到9000元。”

“建议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鲜铁可委员说。

鲜铁可说,2015年各省份地区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显示,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几倍。在他看来,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居民实际消费支出情况,是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的。”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建议,个税征收还要考虑到家庭的因素。

彭勃委员认为,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方面来看,都会存在问题。

他举例称,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就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就不用纳税。

“据了解,国外在这方面还是比较关注的。除了实际个人所得以外,还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数情况。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改为以家庭为单位。“我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家庭有的失业了,有的致残了,但是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一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以后还要收税,很不平等。”

鲜铁可委员也认为,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收入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随着‘4·2·1’结构的家庭迅速增多以及二孩政策的推行,家庭用于育儿养老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生活成本上升。其中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外一个家庭则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

税率

“最高税率45%,是否合适?”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也是草案的一大看点。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建议把个人所得税率定为十级。”张少琴委员建议。

张少琴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产生了新变化,从年收入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把个税税率定为七级,最高级别纳税所得额定为96万,缺少对千万级别和亿元级别收入等级的调节。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也关注到了税率结构的问题。

“个税改革当然要追求公平,这是基本的理念,收入越高应该缴税越多,但是第七档最高税率是45%,是不是合适,还应该再研究。从世界上多数国家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高档达到45%的国家是很少的。”

周光权建议,最高的那一档应适当考虑降低一点。他说,降低最后一档45%有两个方案:一个是适当地降一点,比如降到40%。另外一个方案,如果税率45%一定要维持,可以考虑提高第六档和第七档的应纳税额,第六档超过66万到96万,可以把96万提高到100万,这样第七档就成了超过100万以上的,纳税45%。

“我个人更倾向于45%往下调一点。当然需要预估45%往下降,国家税收究竟要减多少,建议对这个问题再研究一下。”他说。

杜玉波委员则建议,完善综合所得和资本性收入的税率设计。

他说,这次修订,优化调整了个人综合所得的部分税率的级距,但对于综合所得(主要是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和资本性收入税率的设计没有进行调整。

杜玉波解释说,最主要的劳务性收入——工薪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资本性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高收入群体如果按照工薪所得交纳个税,最高适用45%的税率,不仅远高于资本性收入20%的税率,也高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

在他看来,在工薪所得税高边际税率下,高收入群体避税动机很强,一种典型的避税方式就是“钱在企业、少拿工资”。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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