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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IPO律所诉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宣判

2018-06-28 04:07

来源标题:行政处罚无不当驳回三原告诉求

6月27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就欣泰电气IPO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案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郭立军、陈燕殊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勤勉尽责被罚 IPO律所不服起诉

2017年6月27日,因在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的经办律师郭立军、陈燕殊,作为对东易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被予处罚。今年3月15日、4月16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对三案进行了审理。东易所、郭立军、陈燕殊均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

庭审中,三原告主张律师事务所无证券法所规定的违法事实、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欣泰电气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审计报告而作出,欣泰电气相关申请文件中含有虚假记载的原因是审计报告、保荐机构报告等材料中含有虚假记载,而非东易所的行为。此外,陈燕殊系受东易所指派协助郭立军工作的现场负责人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没有违反从事证券业务规则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

证监会处罚并无不当 一审驳回起诉

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东易所未尽勤勉义务的事实毋庸置疑。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关于欣泰电气“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的表述,显然已经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也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的规定,东易所应当为其未尽勤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郭立军、陈燕殊是否应当承担个人责任这一问题,法院认为,二人作为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是东易所为欣泰电气IPO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依法属于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合全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立军、陈燕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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