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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四大类案件

2018-06-29 07:09

来源标题:我国建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四大类案件

国新办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他透露,我国将建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等四大类案件。

刘贵祥介绍,《意见》是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最高法院根据《意见》要求,基本完成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各项筹备工作。

首先,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意见》要求最高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工作安排,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应当由高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法院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意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刘贵祥介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任的专家委员包括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国际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专业性。专家委员可以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就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进行解释,以及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刘贵祥认为,《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鲜明特点: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解决机制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高度的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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