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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最差等级 保护立法正加紧推进

2018-07-04 05:50 新华网

来源标题: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最差等级 保护立法正加紧推进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内的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11个省市,面积占中国国土面积的21%,人口和经济总量均超过全国的40%。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元素,是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分布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深刻理解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逐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透支问题”。

7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署、欧洲环保协会联合在京召开的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备受关注,专门立法正在加紧推进。

7月2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今年1至6月,安徽沿长江的五个城市——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的检察机关共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4件32人,已批捕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17件6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11人。安徽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张俊萍介绍,去年底决定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自2018年1月至12月在全省联合开展打击固废非法处置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固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切断外省向安徽省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利益链条,坚决遏制外省向我省非法转移、倾倒固废的多发态势。

数据显示,目前,长江沿岸分布着40多万家化工企业,干线港口危险化学品年吞吐量达1.7亿吨、超过250种。更为严重的是,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还加剧了长江流域的面源污染,仍有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在这些问题的共同影响下,长江已形成近600公里的岸边污染带,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从20世纪50年代的36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6万平方公里,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流域环境保护特别是长江保护立法的呼声显著增加。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共有580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13件。今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已有153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5件。

这些议案指出,当前长江流域不同程度存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水生态受损、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协调,建议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长江保护法。

综合各方面意见,环资委认为,我国的长江流域既是重点发展地区,也是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地区,生态安全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基石。长江保护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长江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

袁驷进一步介绍了人大环资委关于长江保护法的初步立法构想。他说,初步设想在制定长江保护法时,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原则,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综合管理和规范长江流域国土空间水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活动,合理发挥长江的综合功能。

长江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定位如何?袁驷介绍,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统筹规范体制机制、规划、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与防洪减灾、监测与信息发布、监督与保障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和措施。

关于长江保护立法,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分析,关键要确定这部法律基本的原则是保护优先,把长江经济带的建设控制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不能破坏它的生态,这是流域立法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截至2017年6月,长江流域内19个省级行政区共设立了包括三江源生态法庭在内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752个。吕忠梅呼吁设立专门法院和特别司法规则。遵循流域的自然规律,要针对流域上面的点、线、面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规则,可以把长江特殊的问题加以规定。

目前法律的起草工作还没有正式开启,而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已经开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今年8月份将推动长江流域11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构建审判协作、诉讼协调、信息共享、区域互动的司法协作新机制。

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602件、民事案件190125件、行政案件30866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重点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最高法专门出台意见和典型案例,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秉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观,将自然恢复和生态修复作为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要形式,促进区域环境状态和功能的整体恢复和提升。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孙莹 梁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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