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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四审电商经营者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018-08-28 00:21 人民网

来源标题:电子商务法四审电商经营者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 (栗翘楚)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相较此前的三审稿,四审稿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同时,四审草案还加大了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售假的处罚力度,拟对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四审草案还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此外,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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