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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长、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变相审批案件

2018-12-11 07:51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院长、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变相审批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要加强对院长办案的网上公示

2015年9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本次的《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与2015年的意见相比,本次的《实施意见》在内容上有新变化。“《实施意见》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实施意见》对需要调整有关内容的予以调整,“比如实践中院领导办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调整为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并将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的确定权限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调整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

此外,为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实施意见》规定,“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员额法官工作调整有了新政

为了鼓励工作岗位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队伍活力,完善员额交流有关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重新回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五年内重新回到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分别经本院党组决定入额。”

一个问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人担心审判监督弱化、裁判质量下滑,《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是否意味着“放权”尺度收紧?

“我们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来都是强调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上述负责人回应。

他说,《实施意见》一方面重申了放权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细化了有关审判监督管理的内容。目前改革过程中,放权后院长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如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指导。

将专门就员额退出问题出台文件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超过2500万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万件,部分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已超过600件。

“法院当前面临的人案矛盾是结构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结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以案定编、以案定额,在省级范围内统筹调配不同区域、不同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和员额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区和法院倾斜。”上述负责人说。

《实施意见》提出,各高级法院要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长期未使用的编制调整到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

该负责人提到,《实施意见》对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最高法院还将专门就员额退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

针对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大、职业前景不明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通过统一招录、岗位转任、岗位实习以及探索下级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短期助理等多种渠道,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

同时,明确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指明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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