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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车辆违章不发年检标车主起诉交通队胜诉

2019-07-16 03:05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未处理车辆违章不发年检标车主起诉交通队胜诉

吉林的朱先生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时,因为有20条违法行为没有处理,车管所没有向朱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下称交警支队)以朱先生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15日获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条交通违法未处理

车管所拒核发年检合格标

朱先生的轿车检验有效期到2018年3月,检验期届满前,朱先生到交警支队下属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发放机动车检验标志,同时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以该车尚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予处理为由,没有向朱先生发放该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

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朱先生的车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有20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处理。

违章处罚对象是驾驶人而非机动车

法院认定不予核发年检标志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警支队应当对其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关于市交警支队主张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处理完毕才能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其规定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一致,依据上位法优先原则,本案应当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关于朱先生要求交警支队对其车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请求,因是否发放合格标志尚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对朱先生的该项请求,交警支队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后,作出是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交警支队以朱先生的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对朱先生的申请予以受理。

一审宣判后,交警支队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求。交警支队认为,在朱先生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前,交警支队无法履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为。朱先生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办理需要在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操作方能完成,但该平台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前上诉人是无法操作的,造成了事实上不能。因此,即便法院判决上诉人履行该行为,但作为上诉人这一级别的交通管理部门是无法履行这一行为的,本身无法克服这一障碍。

吉林中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本案中,朱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应当对其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至于交警支队称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其综合应用平台上无法操作,则是上诉人内部系统操作问题,不能作为其违反法律的根据。

最终,吉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未处理不通过年检

车主告车管所胜诉近30例

此前曾报道,从2008年到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有将近60件,这其中车主胜诉近30件。其中,西安市民郭博(化名)是第一个胜诉的车主。

2014年3月19日,郭博的越野车进行年度审验,在向西安车管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车管所认为该车尚存在违法记录没有消除,没有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郭博于是起诉到法院。

车管所认为,从《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以及社会效果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先行消除违法记录然后才能发放合格标志的规定是符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制精神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终极目标的。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唯一条件,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驾驶人员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无关。

记者检索发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件中,有不少车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但驳回的理由并非都是因为法院支持了交警车管部门的主张,这些案例中,有的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比如没有向交警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书面申请,有的是起诉错了对象。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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