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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首关缉公告字[2019]044号)

2019-11-30 04:02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19]044号

2016年9月12日,中国籍旅客付佳佳(护照号码:E13831459)携带化妆品3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付佳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2017年6月10日,韩国籍旅客SUNG CHEOL MIN(护照号码:M76679215)携带防晒霜177个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SUNG CHEOL MIN不予行政处罚。

2017年05月28日,中国籍旅客李嘉明(护照号码:G53498721)乘坐PS287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超量化妆品3包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李嘉明处罚款人民币68531.46元整。

2018年9月10日,中国籍旅客池英花(中国护照号码:EA6170747)乘坐CA132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包23个、首饰1件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池英花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整。

2016年10月22日,中国籍旅客王哲(中国护照号码:E12515385)乘坐CA126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等383件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王哲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整。

2016年9月7日,中国籍旅客任英鹏(中国护照号码:E32373034)乘坐CA940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卷烟133条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任英鹏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2018年1月20日,中国籍旅客赵越超(中国护照号码:G35475555)乘坐PS287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电子烟弹300条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赵越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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