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关缉公告字[2019]041号
2017年2月16日,陈晓(身份证号码:13063719860203092X)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1票,运单号为02362132361_810738371393,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A,申报件数2件,品名为装饰品,申报价格为120美元。经查验,实际物品为树脂制品,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139.48元。陈晓涉嫌品名申报不实,属违规行为。
2017年4月1日,中国籍旅客张夫莉(护照号码:G35509736)乘坐OZ331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美容仪1台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2018年11月25日,中国籍旅客陆艳玲(中国护照号码:E36308047)乘坐CA124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等4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