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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首关缉公告字[2019]042号)

2019-11-30 04:09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19]042号

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间,下列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扣。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将上述海关在扣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名称及证件号码:

一、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

潘德君(护照号码:G46851767)、魏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96769012)、杨孟杨(护照号码:E25989759)、苏伟(护照号码:E21712223)、范学朋(护照号码:G58389136)、郑俊敏(护照号码:E28000625)、王希良(护照号码:E08389656)、宋兴胜(护照号码:G56868469)、宋广飞(护照号码:E58074515)、孙龙飞(护照号码:G58365519)、路克良(护照号码:G30122402)、宋银宝(护照号码:G38507298)、潘志文(护照号码:G23153066.)、张震(护照号码:PE0461672)、范志平(护照号码:E75024705)、孙小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111040060)、连凤娟(护照号码:E57573106)、陈英柳(往来台湾通行证号码:T08011452)、韩志标(护照号码:E57252886)、王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66823290)、冯晓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66823317)、杨剑锋(护照号码:E26714205)、周建香(护照号码:E01824088)、谭有才(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13360823)。

二、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

中国台湾旅客李缙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5046887)、菲律宾籍旅客LORENZO ADORY SABADO(护照号码:EC6568676)、美国籍旅客YONAITIS ROBERT B(护照号码:505453680)、哥伦比亚籍旅客SANABRIA ORTIZ MANUEL ALEJANDRO(护照号码:AQ281673)、日本籍旅客ADACHI KENICHI(护照号码:TL0206579)、韩国籍旅客IM SOOK JA(护照号码:M70831820)、日本籍旅客FUKUI MASAKI(护照号码:TZ1105951)、日本籍旅客YAMAMOTO TSUTOMU(护照号码:TK4405424)、英国籍旅客MARWOOD ANDREW PETER(护照号码:524668457)、加拿大籍旅客ZHOU LIPING(护照号码:HD798702)、韩国籍旅客KOH EUNWOO(护照号码:M20910857)、荷兰籍旅客Huang Jia Wei(护照号码:NRD61RLJ1)、巴西籍旅客ROGER CESAR GLASSER(护照号码:FP505000)、德国籍旅客:MEYER JUERGEN ALEXANDER(护照号码:CH1H8V0PP)、斯洛伐克籍旅客XIA ENJUN(护照号码:BJ6559865)、美国籍旅客MC FARLAND CYNTHIA RUTH(护照号码:573329150)、日本籍旅客ONOZAWA CHIHIRO(护照号码:TK6266325)、俄罗斯籍旅客PETROV TIMUR(护照号码:725683099)、墨西哥籍旅客RENTERIA LOPEZ VELARDE LUIS ALFREDO(护照号码:G29087122)、乌克兰籍旅客ONISHCHENKO VITALII(护照号码:FG510187)、乌克兰籍旅客PROKOPCHUK ARTEM(护照号码:ET555232)、中国台湾张宇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85975)、中国台湾侯秝渝(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592569)、比利时籍旅客CHEN MING(护照号码:EM076968)、白俄罗斯籍旅客PROKOPTSOV PAVEL(外国护照号码:MP2245338)、美国籍旅客LUKASZ SHADED(外国护照号码:530590413)、西班牙籍旅客CARBALLO LEYDA(外国护照号码:XDC017009)、美国籍麦克马汉.罗伯特.温菲尔德(外国护照号码:488854207)。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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