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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温芳、于安玲、卢林代表: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2021-03-11 09:11 检察日报

来源标题:雷温芳、于安玲、卢林代表: 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重拳治乱,严守食药安全底线,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五丰社区党总支书记雷温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最高检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探索建立涉食药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安全领域侵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越来越大,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假口罩特别是假冒医用口罩等问题,人民群众高度关注。2020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诉刘某等5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刘某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在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2.3万元。

“我了解到,山东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年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达8100余万元,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值得称赞。”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济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于安玲说,正是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为立法完善积累了有益经验。

2020年8月28日,最高检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位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公益侵害的认定、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倍数、管理与使用等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20年10月,最高检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明确在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协同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的这一探索,与民法典是一脉相承的。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虽然法律已有供单独受害者逐个行使权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若无检察机关这样的‘保民官’挺身而出,勇于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陷入空转状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卢林表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办案以国家公权力对个体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无疑可以实现对社会价值观的正面引导,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守法氛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希望这个制度更好地完善、坚持下去。

责任编辑:马剑(QZ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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