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参保人员完成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三个主要步骤,即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分类。
《通知》介绍,参保人员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主要步骤包括:
首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其次,在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需先了解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如果参保地要求参保人员选择一定数量或在指定级别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最后,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对符合就医地规定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治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既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主要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4种人员。而《通知》中进一步细化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分类,现主要分为2大类,其中又细分6小类,一大类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其中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另一大类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中又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通知》中还要求,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省外医疗机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此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人员所属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换言之,跨省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通知》中规划, 2025年底前,我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将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 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7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参保人员完成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三个主要步骤,即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分类。
《通知》介绍,参保人员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主要步骤包括:
首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其次,在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需先了解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如果参保地要求参保人员选择一定数量或在指定级别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最后,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对符合就医地规定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治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既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主要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4种人员。而《通知》中进一步细化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分类,现主要分为2大类,其中又细分6小类,一大类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其中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另一大类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中又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通知》中还要求,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省外医疗机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此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人员所属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换言之,跨省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通知》中规划, 2025年底前,我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将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 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