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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2019-11-09 00:28 新华网

来源标题: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新华社上海11月8日电(记者兰天鸣)在8日举行的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表示,明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可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管理办法》表示,业务机构可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的涉外仲裁业务包括: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业务咨询、指引、培训、研讨。

《管理办法》要求,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同时,业务机构不得开展不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案件的仲裁业务。业务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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