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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查看高管邮件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3-09-20 07:28

来源标题:擅自查看高管邮件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张某在A公司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A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诉至法院。A公司提出,张某负责公司所有邮箱的注册工作,期间,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发现发送给公司总裁的邮件同时向B邮箱地址发送,后经调查该邮箱为张某私自设置,目的为盗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邮件。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因担心被辞退而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且仅查阅了与自身有关的,并未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满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在其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也可能未进行具体规定。一般认为,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劳动者工作时的基本道德要求。而用人单位因其生产活动多样性的现实所限,很可能无法在其规章制度中对每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设定标准或制定规则。因此,不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都不得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在上述案件中,张某虽被赋予管理A公司邮箱的权限,但其未经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自己查阅,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行为本身显然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A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大治(QJ0026)作者:纪艳琼 唐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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