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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小区给业主发“红包”:系小区公共收益 共发放360余万元

2024-06-25 00:52

来源标题:郑州一小区给业主发“红包”

昨日(24日)开始,河南郑州金水区富田丽景花园业委会开始为业主登记并发放小区公共收益“红包”,按照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将总共发放360余万元。

富田丽景花园业委会负责人张建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小区2000年前后建成,至今已20多年。几年前,业委会成立后,物业专门提供相关服务,业委会则负责小区各项支出以及收益。“我们是业主选出的第六届业委会,成立将近一年。经过居民反馈和要求,还进行了入户调查以及电话访问、业主接龙,大部分业主都同意发放公共收益收入。小区业委会也向社区、街道办等上级部门申请,决定为业主发放小区公共收益收入。”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建说,富田丽景花园共有约28万平方米面积(2200余户居民),“电梯广告、车位费收入、小区的门面房出租等收入,这么多年在账户上积累下400余万元。”

张建说,经过业委会工作人员核算,在留下必需的日常公共部位开支之外,决定以每平方米13元为业主发“红包”,共需发放360余万元。从昨日开始连续五天,业主可以携带房本、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文件前往业委会办公地点登记,“红包”将在登记的第二天发放至业主的银行卡中。

“好多老人听说了这件事之后,都很开心。”业主海女士说,按照面积计算,她家能够分到1000多元。

解读

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公共收益属于谁?将公共收益发放给业主是否合法?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王洁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小区的公共收益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及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使用共有物产生的电梯广告、车位费收入、小区的门面房出租等收入,应为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且业委会成立后,物业专门提供相关服务,业委会则负责小区各项支出以及收益,业委会决定为业主发放小区公共收益收入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过业委会工作人员核算,在留下必需的日常公共部位开支之外,决定以每平方米13元为业主发红包,发放标准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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