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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法院:系2020年以来江西首例

2024-07-10 21:20

来源标题: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法院:系2020年以来江西首例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对罪犯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三个月。新京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是该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件。

据悉,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今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

法院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800元。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了吉安市人大代表、吉安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冯翀(QZ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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