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作为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顶峰,吸收前代经验,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统治逻辑的监察体系,为维护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从属且服务于监察工作的督查制度——以都察院和六科为代表——也随之发展而独具特色。
清代督查体系的完善
清朝建立后,统治者在德法并用的监察思想影响下,创设出一套成熟的监察制度。都察院和六科的设置、调整,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明清时期督查工作的内容和变化。都察院作为清代监察的核心机构,为正二品衙门,且以右职为总督、巡抚的兼衔,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文武官员,辨明冤枉,巡视京城内外,察核州府官吏”。都察院主要依靠两大机构发挥监察、督查职能,即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体系。
顺治元年,都察院按省区设立河南、江南等十五“监察”道,主要负责地方官府的监察工作,每道除负责冠名地区外,还需要监察固定的中央机构,如京畿道御史负责监察内阁及官员考核情况;河南道御史负责监察吏部、詹事府、步兵统领衙门等部门的工作;河南道御史负责督查吏部选官过程的合理性。
同时,为保证国家政策的执行,减少贪污渎职的现象,都察院直接参与诸多工作的检查核验,如问拟刑名,“凡人命重情,奉旨三法司核拟者,御史会同刑部、大理寺官审议”;工程监理,“康熙十八年定:修造工程等所甚多,或有迟延浮冒,侵蚀情弊,除内务府监造工程外,其余修造之处,俱令都察院,逐一稽察”。
六科体系主要负责京内官吏工作的监察。明代六科给事中是独立于督察院之外的监察机关。雍正元年,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称为“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与前代相比,清代六科的言谏权与封驳权逐渐虚置,反而极为重视“注销公文”与“照刷磨勘”之权。“注销公文”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六科给事中通过行使“注销权”明晰政策执行过程,及时督促政策执行,确保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照刷磨勘”指对已经办结的事项,有十五道定期刷卷,能够及时发现违规情形。
此外,清代还存在专职设立的督查机构。如雍正年间,为杜绝中央统治机构对皇帝特旨交办事件推诿怠慢,先后设立了内阁稽察房和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乾隆十三年专设督催所,都察院、六部及理藩院等机构均有设立,专职稽察,诸司所办事项皆须依照例限办结,按月奏销,否则察核纠参。
清代督查工作的特点
清代都察院名义上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工作,其实际权力却局限于十五省,西藏、新疆等地区均不在其监察之列,且监察御史不得随意巡视地方,这意味着监察御史的实际工作是在衙门中稽察中央各部院、地方各省的行政文书、司法案宗,进行程序审核。共生于监察体系的督查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属和服务于监察工作。都察院的主要职能在于纠察百官,兼具审理案件和监督财政的职能。学界普遍将都察院列为监察机关,督查工作更多的是从属和服务于监察工作。因此,清代都察院体系下督办工作的任务不仅在于推进工作进度,更在于监察工作流程是否合规,官员是否存在贪污腐败、徇私舞弊之处,并对违规官员给予处罚。如“照刷磨勘”是对已办结文卷进行查阅,视其有无错漏。清代督查偏重于事后追责,弱于事前督促和推进工作进展。
二是受到监察法规的规范和约束。第一,督查工作有法规可依。清乾隆八年编纂的《钦定台规》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以皇帝名义编纂和颁行的监察法规,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也使清代督查工作有法可依。《钦定台规》中稽察、巡察部分明确规定督查工作的实施范围与督查标准,“八旗内每旗派出满洲御史二员,照稽察各部院衙门例,令其稽察”。除此之外,《大清会典》《都察院则例》《巡察各处旧例》中也记录了对督查工作的要求。第二,督察人员在选拔、管理上十分严格,严格规范考选程序,最终人选由皇帝直接裁决。为防止监察机构内部腐败,清朝统治者十分注重对都察院内部的审查工作,崇德元年谕,“至尔衙门有受贿之弊,须互相防检。若以私仇诬劾,定加尔罪”。第三,注重保密工作。为使谏言者不至招怨而有所顾忌,雍正年间建立起密折奏事制度。雍正三年规定:“满汉科道,凡有关内外朝政吏治,每人各条奏一折,封固进呈。若有二三事者,一事用一折,限两日内汇齐缴上。不可互相通知访问,亦不商之亲友,各据己见奏闻”,使王公贵族、文武官员不敢妄为。
三是与其他部门的部分职权重叠。都察院与其他部院高度合作,建立了严密的监察系统网,其中六科给事中以六部为名,方便检查督促各事项的办理。十五道监察御史举劾官邪,各核本省刑名,也分管监察中央各部院的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形成错综复杂的监察系统网。内阁稽察房、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等机构与都察院共行稽察注销之职,确保各部院承办事项按期完成。职能的交叉也带来一些弊端,督察院行政事务过于庞杂,如与吏部共同负责文武百官的考核,与大理寺和刑部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等,这些驳杂事务降低了监察机构的专职效能。而本该由监察御史负责的监察督办工作,也由其他机构同时负责,出现了重复督办、多头督办的情况。
四是完全服务于封建皇权。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体系中,向来强调“谏官司言,御史司察”,即谏官掌规谏讽谕,献可替否,御史掌纠察官邪,肃正纪纲,监察体系可以同时监督皇权与百官。清初继承了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官员有权力进谏封驳,但雍正帝将六科官员隶于都察院,六科官员谏言权被削弱,由牵制皇权变成监察百官,这也意味着监察制度中的谏议制度彻底终结。“台谏合一”后,皇权再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帝王“乾纲独断”,易造成国家大政方针的失误。
(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
清代作为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顶峰,吸收前代经验,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统治逻辑的监察体系,为维护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从属且服务于监察工作的督查制度——以都察院和六科为代表——也随之发展而独具特色。
清代督查体系的完善
清朝建立后,统治者在德法并用的监察思想影响下,创设出一套成熟的监察制度。都察院和六科的设置、调整,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明清时期督查工作的内容和变化。都察院作为清代监察的核心机构,为正二品衙门,且以右职为总督、巡抚的兼衔,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文武官员,辨明冤枉,巡视京城内外,察核州府官吏”。都察院主要依靠两大机构发挥监察、督查职能,即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体系。
顺治元年,都察院按省区设立河南、江南等十五“监察”道,主要负责地方官府的监察工作,每道除负责冠名地区外,还需要监察固定的中央机构,如京畿道御史负责监察内阁及官员考核情况;河南道御史负责监察吏部、詹事府、步兵统领衙门等部门的工作;河南道御史负责督查吏部选官过程的合理性。
同时,为保证国家政策的执行,减少贪污渎职的现象,都察院直接参与诸多工作的检查核验,如问拟刑名,“凡人命重情,奉旨三法司核拟者,御史会同刑部、大理寺官审议”;工程监理,“康熙十八年定:修造工程等所甚多,或有迟延浮冒,侵蚀情弊,除内务府监造工程外,其余修造之处,俱令都察院,逐一稽察”。
六科体系主要负责京内官吏工作的监察。明代六科给事中是独立于督察院之外的监察机关。雍正元年,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称为“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与前代相比,清代六科的言谏权与封驳权逐渐虚置,反而极为重视“注销公文”与“照刷磨勘”之权。“注销公文”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六科给事中通过行使“注销权”明晰政策执行过程,及时督促政策执行,确保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照刷磨勘”指对已经办结的事项,有十五道定期刷卷,能够及时发现违规情形。
此外,清代还存在专职设立的督查机构。如雍正年间,为杜绝中央统治机构对皇帝特旨交办事件推诿怠慢,先后设立了内阁稽察房和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乾隆十三年专设督催所,都察院、六部及理藩院等机构均有设立,专职稽察,诸司所办事项皆须依照例限办结,按月奏销,否则察核纠参。
清代督查工作的特点
清代都察院名义上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工作,其实际权力却局限于十五省,西藏、新疆等地区均不在其监察之列,且监察御史不得随意巡视地方,这意味着监察御史的实际工作是在衙门中稽察中央各部院、地方各省的行政文书、司法案宗,进行程序审核。共生于监察体系的督查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属和服务于监察工作。都察院的主要职能在于纠察百官,兼具审理案件和监督财政的职能。学界普遍将都察院列为监察机关,督查工作更多的是从属和服务于监察工作。因此,清代都察院体系下督办工作的任务不仅在于推进工作进度,更在于监察工作流程是否合规,官员是否存在贪污腐败、徇私舞弊之处,并对违规官员给予处罚。如“照刷磨勘”是对已办结文卷进行查阅,视其有无错漏。清代督查偏重于事后追责,弱于事前督促和推进工作进展。
二是受到监察法规的规范和约束。第一,督查工作有法规可依。清乾隆八年编纂的《钦定台规》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以皇帝名义编纂和颁行的监察法规,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也使清代督查工作有法可依。《钦定台规》中稽察、巡察部分明确规定督查工作的实施范围与督查标准,“八旗内每旗派出满洲御史二员,照稽察各部院衙门例,令其稽察”。除此之外,《大清会典》《都察院则例》《巡察各处旧例》中也记录了对督查工作的要求。第二,督察人员在选拔、管理上十分严格,严格规范考选程序,最终人选由皇帝直接裁决。为防止监察机构内部腐败,清朝统治者十分注重对都察院内部的审查工作,崇德元年谕,“至尔衙门有受贿之弊,须互相防检。若以私仇诬劾,定加尔罪”。第三,注重保密工作。为使谏言者不至招怨而有所顾忌,雍正年间建立起密折奏事制度。雍正三年规定:“满汉科道,凡有关内外朝政吏治,每人各条奏一折,封固进呈。若有二三事者,一事用一折,限两日内汇齐缴上。不可互相通知访问,亦不商之亲友,各据己见奏闻”,使王公贵族、文武官员不敢妄为。
三是与其他部门的部分职权重叠。都察院与其他部院高度合作,建立了严密的监察系统网,其中六科给事中以六部为名,方便检查督促各事项的办理。十五道监察御史举劾官邪,各核本省刑名,也分管监察中央各部院的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形成错综复杂的监察系统网。内阁稽察房、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等机构与都察院共行稽察注销之职,确保各部院承办事项按期完成。职能的交叉也带来一些弊端,督察院行政事务过于庞杂,如与吏部共同负责文武百官的考核,与大理寺和刑部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等,这些驳杂事务降低了监察机构的专职效能。而本该由监察御史负责的监察督办工作,也由其他机构同时负责,出现了重复督办、多头督办的情况。
四是完全服务于封建皇权。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体系中,向来强调“谏官司言,御史司察”,即谏官掌规谏讽谕,献可替否,御史掌纠察官邪,肃正纪纲,监察体系可以同时监督皇权与百官。清初继承了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官员有权力进谏封驳,但雍正帝将六科官员隶于都察院,六科官员谏言权被削弱,由牵制皇权变成监察百官,这也意味着监察制度中的谏议制度彻底终结。“台谏合一”后,皇权再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帝王“乾纲独断”,易造成国家大政方针的失误。
(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