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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10月施行 提出多项首创性制度措施

2024-08-06 15:35

来源标题:《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10月施行 提出多项首创性制度措施

中新网广州8月6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6日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条例》已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7月31日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表示,《条例》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

基础研究是广东省科技创新的“短板”。为此,《条例》专设“基础研究”一章,注重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例如在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方面,《条例》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和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为有效破解技术难题困境,《条例》“技术创新”一章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在重大项目组织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企业培育、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均进行了制度安排。

广东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为此,《条例》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备案后可在广东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此外,《条例》突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创新特色,从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合作机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港澳使用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马剑(QZ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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