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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

2025-02-25 02:20

原标题: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

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      

据新华社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2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要求;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法治保障相关内容;增加相关规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

为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作了说明。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准备。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议案。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谌贻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关注1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

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这样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法治的保障作用。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从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面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认同,对草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全社会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出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议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是,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三是,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关注2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拟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

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还包括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等作了规定;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在“公共航空运输”一章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对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完善涉外法律关系制度设计,强化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对接融通;强化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管理”一章;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现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曾6次修改过部分条款。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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