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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文 从严惩处利用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

2025-07-29 05:25 新京报

来源标题:从严惩处利用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

7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调整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构成要件中“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罪名设立后,最高法会同最高检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等文件,对涉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明知”“情节严重”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关注1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可认定为“明知”

对于帮信罪构成要件中的“明知”如何认定,2019年“两高”发布的《帮信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七种情形,包含六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情形。

六种具体情形为: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兜底情形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关注2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二十张以上”属“情节严重”

对于帮信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2019年“两高”发布的《帮信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七种情形,包含六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情形。

六种具体情形: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兜底情形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解释,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汪斌向记者介绍,根据《意见》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

关注3

从严惩处利用未成年人等群体实施帮信犯罪

《意见》还明确,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上述犯罪问题,《意见》提出依法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的,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予刑事定罪处罚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绝不是,也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顾’,‘不刑’不是‘不管’,免刑并非免责,要按照《意见》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此外,还要注重深挖彻查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王鲁表示。

《意见》还提出,办案机关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是否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准确区分帮信罪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意见》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

现状

帮信犯罪案件处于高位在校学生涉案问题突出

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帮信罪案件快速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2024年虽有大幅下降但仍居高位。

汪斌介绍,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当前,“一对多”“多对多”的帮信行为成为重要形态,专门提供非法软件、“解封”服务等“技术支持”行为,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独立的上下游犯罪形式,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出现职业开卡人、职业养卡人等不法群体。

同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向跨境实施,为其“输血供粮”和提供“技术助攻”的帮信行为增多,亟须有力打击。

此外,涉案人员呈现低龄化等特点。

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卡头”,社会危害严重。

案例

通讯运营商“内鬼”违规办理电话卡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当前,帮信犯罪的组织性、职业性特征愈加明显。

此次发布的案例“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有组织地非法提供互联网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新型技术帮助,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依法予以惩处打击。

案例“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薛某身为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申办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电话卡,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对此类行业“内鬼”依法惩处并宣告职业禁止。

目前,帮信等犯罪呈现技术性、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

此次发布的案例“邓某某、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黄某等人架设具有远程操控、异地拨号、伪装来电号码和支持多张电话卡同时拨号等功能的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案例“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等人通过虚拟币交易方式为他人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帮凶,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切实斩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链条。

打击治理帮信及相关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依法严惩职业性、组织性犯罪活动及其组织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同时,应注重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和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并做好行刑衔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此次发布的案例“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朱某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地位、具体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案例“高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三人均为在校学生,顾某又系未成年人,办案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三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对顾某、师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家庭的沟通联系,督促严格管理教育,避免再犯。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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