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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爱情账”该怎么算?

2025-09-23 00:59 新京报

来源标题:情侣分手后“爱情账”该怎么算?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通报该类案件审理情况。

据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经调研发现,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通常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如情侣、父母子女、朋友等。这类案件经济行为与情感因素混杂,法律关系复杂交叉,准确区分款项性质是审理难点。此外,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涉金融贷款及委托理财现象较为突出,表现为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以及“名为委托理财,实则民间借贷”等情形。

“双方当事人基于血缘、婚恋或友谊等原因,前期信任深厚,导致风险意识不足,财产边界模糊。”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之学介绍道,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感情破裂后,一方可能因付出与回报不对等产生心理落差,想要挽回经济损失。然而,因未与另一方就款项性质形成明确借贷合意,亦未留存相关证据,陷入维权困境。为此,昌平法院提出法律建议,出借人及借款人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款项性质、还款期限、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款项交付上,尽量选择转账方式,确保关键证据可溯可查。

此外,昌平法院提醒公众,借款要遵守经济秩序,切勿盲目转贷,远离法律红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王宇新

案例1

男子要求前女友归还恋爱期间18万元转账

在一起案例中,分手的情侣对簿公堂,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恋爱3个月期间的18万元转账。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男方部分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孔女士于2019年初通过相亲网站相识,次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3月至6月,张先生通过银行、微信多次向孔女士转账累计18万元,用途包括孔女士购物、交房租、购买理财基金、整容、偿还信用卡等。

7月双方分手,张先生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孔女士还款。庭审中,孔女士辩称所有资金均系恋爱期间赠与,双方无借贷合意,请求驳回张先生诉请。

法院

认定为情侣间赠与 而非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或偿还双方之前借款的,应提供证据;被告举证后,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合意。本案中,张先生与孔女士转账期间系情侣,结合聊天记录,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案涉转账应认定为情侣间赠与,而非民间借贷。

此外,恋爱期间赠与分三类,一是共同消费支出,即双方为维系感情共同支出、共同受益,分手时不返还。二是一般性无偿赠与,即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财物或金钱赠与,分手时赠与方亦不能主张返还。三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结婚目的未实现,接收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区分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可结合三点,金额较小的一般为无偿赠与;特殊日期(情人节、生日等)的转账或红包多为无偿赠与;符合恋爱期间常见财物赠与类型的,可认定为无偿赠与。具体需综合转账时间、金额、用途及双方财务状况判断。

最终,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张先生为孔女士购买基金转账的3万元、整牙转账的6万元、偿还信用卡转账的1.1万元,不符合情侣间一般性无偿赠与特征,孔女士应返还;其余转账系张先生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要求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2

老人诉儿子和前儿媳偿还35万余元钱款

在一起案例中,老人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自己和老伴给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钱款35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其中部分钱款属于民间借贷,判决被告偿还老人10.75万元。

孙大妈与梁大爷育有一子梁先生。梁先生于2013年与刘女士结婚,2023年离婚。离婚后,孙大妈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刘女士、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借款35万余元,具体包括:2013年给付刘女士的彩礼5万元;2015年代梁先生偿还购买梁大爷名下车辆的借款15万元;2022年向梁先生转账的3万元;2022年代刘女士偿还的借款尾款7500元;2019年至2021年代梁先生、刘女士偿还的用于刘女士生意周转的10万元;刘女士生育时给付的2万元。

梁先生对孙大妈诉称事实及诉求均无异议,同意与刘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各担一半。刘女士则辩称,孙大妈此举是在创设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协助梁先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财产,故不同意孙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

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资助成年子女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大妈主张的借款中:第一笔彩礼5万元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并非民间借贷,应另行解决;第二笔15万元系用于购买梁大爷名下车辆的款项,不构成借贷关系,不予支持;第三笔3万元转账因刘女士否认,且梁先生未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予支持;第四笔代还的7500元及第五笔代还的10万元借款,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佐证,刘女士未举证证明其与梁先生已自行偿还,故支持孙大妈要求二人共同还款的主张;第六笔生育时给付的2万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确认。

另外,梁先生对孙大妈诉求无异议,其作为孙大妈之子,可就法院未支持部分自行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梁先生、刘女士共同偿还孙大妈10.75万元。

案例3

签合伙人协议后到期未返钱被判偿还本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合伙人协议》,但协议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返还原告全部款项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协议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汤女士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2022年1月,某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肖女士与汤女士签订第一份《合伙人协议》,约定汤女士缴纳合伙人方案保证金30万元,合伙期限半年,合伙人奖励分红3.6万元,半年后肖女士及培训中心返还保证金3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汤女士向肖女士转账30万元。

2022年7月,肖女士及培训中心与汤女士签订第二份《合伙人协议》,约定汤女士缴纳合伙人方案保证金20万元,合伙期限半年,合伙人奖励分红2.4万元,半年后肖女士及培训中心返还保证金2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汤女士向肖女士转账20万元。

两份协议中,均约定汤女士不参与肖女士对合伙商户的经营决策,亦不对合伙商户的任何债务、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等承担合伙人责任或任何其他连带责任。但《合伙人协议》到期后,肖女士向汤女士转账14万元,便未再转账。因多次催要无果,汤女士诉至法院。

肖女士和培训中心辩称,汤女士是与肖女士一起参与某公司的理财项目,当时汤女士系通过培训中心参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这笔钱不应该要回。

法院

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认定为借贷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女士与肖女士、培训中心之间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作的特征,汤女士对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因此本案所涉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现对汤女士主张与肖女士、培训中心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确认。

根据《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还款时间逾期,故汤女士要求肖女士、培训中心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汤女士主张的利息标准未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核算。最终,法院判决肖女士、培训中心偿还汤女士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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