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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

2025-10-27 00:29 新京报

来源标题: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细化水污染防治规定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的议案等。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

新增内容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新增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内容。

同时,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对违法销售或者提供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提高罚款标准。此外,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

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正草案二审稿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的内容,增加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同时,修正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新增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内容。

为回应人工智能治理和促进发展的需要,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对违法销售或者提供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提高罚款标准,并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其中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明确,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耕地保护硬要求。

草案还明确,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强化制度集成,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构建系统完备、协同有效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制度体系。

草案规定,严格占用耕地管控。针对耕地“非农化”问题,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

逐步优化耕地等空间布局

草案共8章65条。草案明确耕地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强化目标约束,完善保护布局。草案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保护,逐步优化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空间布局;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严格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明确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和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具体情形,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

占用耕地行为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在严格占用耕地管控方面,针对耕地“非农化”问题,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建立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当编制用地综合论证报告。

针对耕地“非粮化”问题,明确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尽量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针对占补平衡中耕地数量和质量补充不到位问题,明确规定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补充的耕地应当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并对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的原则、补充耕地来源和质量要求以及认定、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

健全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

在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方面,草案明确耕地质量提升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机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措施提升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健全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促进非传统耕地资源开发。鼓励、支持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开展退化耕地治理;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营养元素供给能力;开发利用荒漠戈壁等耕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

在加强耕地生态保护方面,草案明确,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

充分调动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草案还明确,充分调动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保障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政府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依法保护耕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按规定组织代种代耕。

全面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察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授权开展耕地保护督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的监督检查。

草案规定,对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者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生态环境法典2编草案

进一步提升对移动源排放监管效力

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进程又有新动向。日前,生态环境法典2编草案即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整体于今年4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3编草案已经于今年9月再次提请审议。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审议后,将法典草案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然后,适时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典草案进行整体审议。

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是法典草案条款最多的一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同时从多方面完善了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规定。

空气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并加强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等。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移动源已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回应当前污染防治的新形势,加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进一步提升对移动源排放的监管效力。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对水污染防治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相关规定,并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等。同时,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对内河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提出更高标准,强化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等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确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出新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方建议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此,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增加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

回应各方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意见建议,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此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同时,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此外,总结执法实践情况,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由于生态环境领域各单行法的制定修改时间不同,一些处罚规定差别较大,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衔接协调。同时,根据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

充实村务监督机构有关规定

据介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变化,老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建议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

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的“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

为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此外,为进一步充实村务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明确居务公开形式和期限要求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规定,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相关监督职责,并明确其在调解物业纠纷中的职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为进一步充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此外,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都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

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共6章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公益诉讼,关乎万千老百姓的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代表公众向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违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破解了“公共利益谁来主张、如何有效保护”等实践难题。这部法律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从法律层面立柱架梁。

明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领域

何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但没有合适的主体提起诉讼替大家维权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开始试点、2017年正式实施,办案领域从最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渐拓展至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据统计,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领域,在分项列举现行法律规定的各个办案领域基础上,新增了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等领域,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作为兜底。

草案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并且规定“不得干预和替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公众提供线索,监督案件办理

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到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二十多部单行法;从制度初创时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四大领域,到如今覆盖面扩展至“反电信网络诈骗”“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十余个领域,实践证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和优势日益凸显,在维护国家利益、服务发展和安全、助推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草案还对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开展检察听证等作出规定,回应办案人员的关切。

在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草案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草案还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把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共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大多数问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就已得到解决。

此次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如果行政机关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案件将被终结。如果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将“当诉则诉”。

据介绍,从把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到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近年来,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外,对于审判与执行,草案配置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各方举证责任,明确了执行程序,并且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解、执行和解等制度。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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